最新!多地药店恢复销售退热止咳类药
去年年底国内多地出现本土新冠病例,多地发文,要求药店下架、停售退烧、止咳类药品。
如今,形势向好,各地退烧、止咳类药品逐渐恢复销售。
1、广西
3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最新公告,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趋于平稳,为做好常态化防控工作,即日起,全区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恢复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此前禁止销售此类药品的相关通知停止执行。
目前广西多地药店已将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恢复上架。
今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即日起所有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一律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所有相关药品全部下架。需要购买发热类相关药物的人员,必须就近到指定发热门诊就诊。
2、温州市苍南县
3月16日,苍南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恢复全县农村药店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监测范围药品的通告》,自今日起全县农村药店恢复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监测范围药品销售。
通知同时要求,各零售药店严格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的要求,对购买退热止咳类药品的人员,实施实名登记至应急监测系统。继续暂停通过网络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退热止咳药品。
3、宁波市奉化区、象山县、北仑区
3月13日,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即日起全区零售药店恢复目录内176种退热类药品。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奉化将退热类药品纳入疫情监测目录,销售时实名登记购药人员信息并上传至“零售药店常态化监测警戒系统”,将继续严格管控小门,佩带口罩、亮码、测温等其他疫情防控措施继续执行。
3月11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发布了《关于恢复全县零售药店退热类药品登记销售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3月11日起,恢复全县所有零售药店退热类药品的登记销售。
在恢复销售的同时,该局还要求,各零售药店在销售退热类药品时,要做好以下工作,包括将退热类药品纳入疫情监测目录,销售时实名登记购药人员信息并上传“零售药店常态化监测警戒系统”;做好解封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尤其是药品效期管理,严禁劣药流出。
3月13日,北仑区市场监管管理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21年3月13日起,全区零售药店恢复销售目录内176种退热类药品。
北仑区同样要求将退热类药品纳入疫情监测目录,严禁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
4、赣州兴国县、大余县
3月15日,兴国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对全县零售药店、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没有设置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恢复销售《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架退热止咳药品品种的通知》(兴新冠指办字 〔2021〕19 号)文件中明确下架的退热止咳药品,并严格落实信息登记等相关要求,切实发挥好疫情防控"前哨"作用。
3月12日,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即日起,全县零售药店通过实名登记相关信息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销售退烧类、止咳类、抗生素、抗病毒药品,社会公众到药店购买上述药品时需佩戴口罩、测温扫码,主动配合药店登记相关信息,凡是有发热症状人员请主动前往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5、浙江丽水青田县
3月11日,青田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决定自2021年3月11日起,恢复全县所有零售药店发热、咳嗽类药品的登记销售。
按照要求,辖区内所有药店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监测范围药品的人员施行实名登记,两小时内上报至省局疫情监测系统。
通知同时要求,严格落实药店小门管控、员工自我防护以及场所消毒,购药人员“亮码测温戴口罩”。对5类购药人员不得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实名登记后将有关情况报送县疫情防控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