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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买一送一”行为,违法!涉事药店已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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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曝光后,涉事药店已停业

严查“医院指定药店购药”

在3月15日,有不少药店被曝光,例如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表示,对于西安市长乐西路的某药房涉嫌违规定价、涉嫌向医务人员提供商业提成等情况,已通过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机制,将有关线索移交市场监管、药监部门处理。

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省卫健委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目前,该药房库存的相关产品被下架,药店暂停营业,多部门还在对此做进一步的调查。

· 药店18元蛋白粉卖650元

根据报道,2024年2月,患者前几日在医院做了减重手术,出院之际,医生开了一张“处方笺”。这张“处方笺”看起来很 “另类”,与医院使用的处方笺大为不同,它上面没有医院的名称、科别、医师签名。但患者要服用什么写了——“(某牌)纯乳清蛋白粉5盒;(某牌) 短肽蛋白全营养粉5盒”。


这两款蛋白粉被摆在该药房一个独立货架上,非OTC和处方药,均售价650元/盒,10盒的费用共计6500元。

记者进一步查询资料发现,这两款蛋白粉的生产企业是一家安徽某药业公司,联系到该公司的一名负责人——程某。通过其介绍后得知,两款产品为“代加工”产品。通过另外途径,记者得到具体的进货价格,该药房对两款蛋白粉的采购价只有18元/盒。

向相关部门咨询得知,蛋白粉不在政府的定价序列范围内,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售卖实行市场调节价。另外,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有关规定,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而这家药店并不具备“双通道”资质。

对于上述新闻,不少网友引起共鸣并分享类似经历,吐槽自己或周围人被医院安排到指定药店消费,价格偏贵。

· 严查“医院指定药店购药”

当前,随着医药分家、药品零加成、门诊统筹等医改新政的落地实施,处方外流是大势所趋,但是在处方流转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利益输送问题仍引发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多地卫健委已明确,要加强公立医院外配处方,并且“医院指定药店购药”将是飞检重点之一。

今年1月16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的通知》,《通知》强调,医师不得要求患者持外配处方到指定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不得在外配处方上书写或标识与诊断治疗无关的信息,除特殊情形外,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

《通知》提到,四川省卫健委拟在2024年度将外配处方纳入省药事质控中心管理并开展现场质控指导,对发现外配处方管理混乱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去年年底,浙江省卫健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外配处方管理,认真查找梳理可能存在的隐患漏洞,完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医师在开具外配处方时应加强知情告知,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并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医师不得要求患者持外配处方到指定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不得在外配处方上书写与诊断治疗无关的信息。而且,浙江省卫健委拟将外配处方管理纳入2024年度医疗质控内容,在全省开展飞行检查。


此外,还有去年5月,青海省卫健委开展“全省医疗机构医生安排患者去指定药店购药”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针对部分医生要求患者去指定药店购药并收受“回扣”等行为。广东、福建等地也出台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师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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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这种“买一送一”行为,违法!

这些违规行为药店千万不要碰!

日前,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药店在促销“某牌肠炎宁片”“某牌强阳保肾丸”等药品时,在药品包装盒外贴有“第二盒0元”“买1得2”等促销标识。经查,“某牌肠炎宁片”为甲类非处方药,“某牌强阳保肾丸”为处方药。

该药店促销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向该药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

在对辖区另一家药店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内贴有“全场满199元得益气养血口服液1盒”的宣传海报。经查,“益气养血口服液”也属于甲类非处方药。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店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如今在不少药店,店内随处可见“惊爆价”“买药赠惊喜”等字样的海报,海报上还会列出一些,打折药品及特价药品的名称,以此吸引顾客购药,实际上,当中有些促销活动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如造成危害后果,将面临5万至20万元的罚款

2023年12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发布《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的实施方案》,从药品生产、临床用药、药品流通、宣传引导、废弃药品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其中就包括“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等内容。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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