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深圳、北京为代表,多地药店监管升级成“分类分级”——不同等级的门店面临不同的监管内容和相关处罚。
全市8000多家药店,深化“分类分级监管”
日前,根据深圳医保局消息,深圳将进一步推进“医保信用评价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此举也将升级全市定点药店的监管模式,监管内容更加全面和细化。
根据消息,深圳市作为首批国家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于2021年制定了全省首部医保信用评价办法。
办法实施以来,深圳市医保局坚持改革创新、先行示范,高标准完成2021年度、2022年度两个周期的医保信用评价,构建起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信用监管全覆盖模式,激励引导监管对象规范医保基金使用。
据悉,全市医药机构医保信用信息经市区两级医保部门审核后,按客观标准完成评价。其中,2022年度评出A+级定点医药机构620家、A级6986家、B级4家、C级11家,医保从业人员A+级3.8万人、A级618人、B级5人,失信参保人5人。
在分级分类监管方面,市医保局将评价结果与医保监督检查频次、定点协议管理等相关联,对A+级机构减少日常监管频次,对B、C级机构约谈负责人,增加检查频次,并联合卫健、市监部门开展信用评级较差机构专项联合检查。三是与年终清算挂钩。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对评价结果为B、C级的机构在年终清算时按不同比例降低其预付款拨付和质量保证金偿付。
不仅如此,市医保局还推行“完善医保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主体自我约束”等举措。例如,指导深圳市医药商业协会制定《深圳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行业自律倡议书》,全市8000余家定点医药机构和4万余名医保医师、医保药师签订《深圳市医疗保障信用承诺书》,自觉强化医保信用意识。
北京发文,药店采取“分类分级”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在上述消息发布前不久,北京就下发通知分级监管通知,全市所有药店开展“风险+信用”差异化监管。
该文件谈到,区级监管部门应当落实“一业一评”要求,根据“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指标体系,对本市药品零售企业(不含零售连锁总部)开展评价,形成药店场景四级分类名单:
B类:IC、ID、IIC、IID、IIIA、IIIB综合评级。上述药店分类标准,依据风险评价、信用评价两种评级,以下是不同评级对应的分数。该文件强调,区级药店场景牵头部门,组织协同部门开展综合监管,研究减少现场检查的监管策略和工作措施,对风险低、信用好的市场主体减少打扰,尽可能减少对A类监管对象的不必要干扰。与此同时,坚持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统筹把握发展和安全,坚决避免“一刀切”,对风险高、信用差的监管对象,要视情况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列入最高风险等级名单、严重失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不设上限。梳理发现,除了深圳、北京外,全国不少地区已开始落地“药店分类分级监管”。例如,2023年12月,根据浙江药监局公告,浙江桐乡市大力推行零售药店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化零售药店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药品监管靶向性。1.构建评价体系。出台《桐乡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级监管实施方案》,建立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动态调级、场景应用“四级体系”以及信用分级主要标准、辅助标准“两级标准”,全面采集信用承诺、失信信息、监管信息、处罚信息,将药品零售企业分级为正常(A级)、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和严重失信(D级)四个安全信用等级。2.实施动态管理。推进监管差异化坚持“无事不扰”和“重点监管”相结合,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对评定为A级的企业,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对评定为B级的企业,保持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对评定为C级及以下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同时,对积极参与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科普宣传、社会捐赠等药品领域公益活动的药品零售企业,根据申报酌情上调信用评级,动态调整信用名单,实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切实解决“无差异监管”的问题。同月,甘肃金塔县医保局印发《金塔县“两定机构”分级管理制度(试行)》,将定点医药机构分零售药店、开展住院业务及门诊业务医疗机构三类,分别评定为AAA、AA、A级三种管理级别,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近期,新疆清河县按照《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辖区内的药品零售药店开展了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综合评定后,青河县市监局在2024年零售药店监管工作中,以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参考,对零售药店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低信用企业要重点监管,深入排查风险,着力提升日常监管的预见性、靶向性和有效性;对中、低风险企业适度频率监管、低频率监管,从而进一步提高了监管效能,优化了营商环境。* 图文来自网络,侵删